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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场所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发布者:sjxyadmin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4日 00:00浏览次数:

  随着学院教学工作的发展,近些年来,学院购置了大批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建设了较多的教学场所,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场所的管理,保证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学院的有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场所是保证学院正常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物质基础,各教学部门要严格按照《赣南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赣南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条 在申购教学仪器设备和设置教学场所时,各使用部门要从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发挥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坚决杜绝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场所的闲置和浪费。

  第三条 学院建立仪器设备购置和教学场所设置责任追究制,使用和管理部门若不经充分调研论证,盲目申报购置仪器设备和设置教学场所,造成闲置或浪费,学院将直接追究申报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为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学院建立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制,学院与教学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签定责任书,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的失盗、丢失、人为损坏现象,学院将直接追究有关使用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并根据责任分别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对于严重失职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年终考评为不合格,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五条 各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仪器设备和教学场所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保证完好率。要严格执行学院关于教学仪器设备的借用、报失、报废的规定。对于出现教学仪器设备失盗、丢失、损坏等现象的,管理人员和使用部门要及时报告,对于拖延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要追究使用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本规定的第四条加重处罚。

  第六条 要加强管理,重视仪器设备的建帐工作,做到有物就有帐,有帐就有物,保证帐、物、卡相符合率达到100%。

  第七条 为了充分提高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场所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在保证满足教学和科研需要的情况下,在教学和科研之余,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在课余可适当安排对学生(或社会)开放,但必须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场所在课余对学生(或社会)开放必须经审批,一般项目报教务处和物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备案,较大项目报教务处和物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实后须报学院审批。未经申报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可私自利用学院的仪器设备或场所从事收费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本规定第四条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场所是学院的资产,各使用和管理部门一定要爱护好,使用好,管理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第十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物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教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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